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3浏览次数:3430

    根据学院智能化校园建设的整体规划,为更好地规范“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运行机制,以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帐户结算的服务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中心作为学院校园卡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并对系统运行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二条 学院成立校园卡管理中心,挂靠信息中心。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校园卡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包括:校园卡后台数据中心及各业务子系统的维护、监控等;校园卡系统公共服务终端设备的维护;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帐户查询;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设备调拨;以及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帐户清算、销户和商户结算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设立校园卡业务受理点,办理现金充值、用户咨询以及解挂、解冻、帐户查询、账户结算等日常业务。
第四条 校园卡的所有权归学院,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五条 校园卡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由学院制定的包括校园卡管理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校园卡持卡人对应的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告知等义务,配合学院做好持卡人的身份注册(或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与功能
第六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包含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等卡种。
第七条 正式卡为实名卡,不得转借和转让。其适用范围为:由学院人事部门核定的各类教职员工;由学院教务部门核定的全日制本科生、国际交流生(按照国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临时卡为非实名卡,不记名、不挂失。短期在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办临时卡。
第八条 正式卡印制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圈存转帐、图书借阅、电子身份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临时卡仅具有校内商户消费和出入门禁的功能。
第九条 正式卡有效期与数字化校园共享数据库中教职员工在岗和学生在籍时间保持一致。临时卡的有效期需预设。临时卡失效前,持卡人可至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办审批权归校园卡管理中心。每位持卡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卡。

第三章  校园卡的申领、挂失、补卡和解挂
第十一条 首次申办正式卡原则上统一办理,具体名单由学院人事部门、教务部门授权确认。需单独申办正式卡的个人须持加盖相对应管理部门公章的申请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 临时卡由学院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确定数量、预设有效期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校园卡系统圈存机、专用触摸屏查询机等自助设备办理挂失手续。因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正式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受理点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新卡。新卡激活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卡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办,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不能找回。

第四章 校园卡帐户管理与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正式卡持卡人申领的首张正式卡由学院免费发放。
第十九条 申办临时卡需以押金的形式缴纳制卡工本费25元/张,临时卡注销时退还该部分费用。
第二十条 因遗失或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正式卡时,持卡人应缴纳制卡工本费25元/张。
第二十一条 正式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国际交流生离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临时卡持卡人离校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之后再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校园卡系统帐户内剩余资金的清算及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持有正式卡的学生毕业后,校园卡管理中心将会同学院财务部门关闭该批校园卡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对该批校园卡对应的校园卡系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学样发放给学生个人的银行卡帐户内,同时,对相应的校园卡系统内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批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卡达到有效期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临时卡持卡人应持延长或延聘证明)。普通卡或消费卡持卡人如未及时办理有效期延长或账户清算及销户手续,学校将自该校园卡达到有效期的次日起从相应的校园卡系统账户内收取系统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的校园卡系统管理费账户)0.1元/每日,直至该账户内的剩余资金为0元;之后,学校将对该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对相应的临时卡作销户处理后,校园卡系统将不再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办理清算和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已销户的持卡人,如需重新办理校园卡,其各项收费按新卡申办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帐户对帐不平需调帐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帐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补缴款、向持卡人补款)

第五章 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帐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共享校园卡系统资原,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对接。
第二十七条 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批准并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撤销)申请表》,经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二十九条 除设置在校内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用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原则上由商户自行承担或缴纳押金。
第三十条 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一条 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必要时,校园卡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可预期后果,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院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院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可与商户管理部门商定,然后经校园卡管理中心同意后确定结算周期。
第三十四条 商户结算时,应同时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千分之六缴纳管理费(暂免)。
第三十五条 当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帐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园卡系统的超级管理员、校园卡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学院财务结算人员、业务受理点现金充值业务人员等校园卡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定期的进行每日的对帐日结,按照《常规业务处理流程》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信息中心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