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28浏览次数:227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理顺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各院(系)、分析测试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网管中心等单位用学校设备费、单位包干经费及自筹经费、“211工程”建设费、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费、科研费、社会捐款、代管经费、学校和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各类经费购置或社会捐赠、调拨、自制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均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各类家具(含微机桌,实验桌、橱、柜等)、行政办公设备(含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被服装具类资产及其它非教学、科研专用设备均归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管理。购置物品后按学校规定到归口单位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第三条 各院(系)必须加强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拥有的设备量及其总值,指定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专职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要人员落实、职责明确,认真考核。
  第四条 单价大于8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已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单价 ≥200元,不足8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盖“低值仪器设备已送设备部门备案”专用章后随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单价不足200元,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填写《苏州大学教学、科研低值仪器设备验收单》,随发票直接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条 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不足800元,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体育用品等(含单价不足200元的低值耐用品),各院(系)、单位、研究机构,均要单独建帐,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购置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维修用配件、元器件凭购货发票直接报销(用学校仪器维修费购置的需附仪器维修申请单)。购置备用仪器设备配件、元器件按易耗品或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管理。在仪器设备原有基础上增配的配件(如计算机硬盘、内存等)应单独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原仪器设备升级增值处理,仪器设备流水号和仪器分类号与原仪器设备相同。
  第九条 各类仪器设备验收单应由各院系、各单位指定的资产账务人员亲自按验收单各项内容准确填写,验收单、账卡信息一定要与实物标识相一致;仪器分类号由各院系、单位填写,流水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附件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主机流水号和附件序号。
  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单价200元以上的低值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上报,经鉴定、批准后,由学校统一处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捐赠、调拨、报废、变卖等;不准将送交学校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配件、元器件擅自拆除处理;因设备维修或实验室开放等需要,可申请办理报废留用手续。留用设备应单独建帐。单价不足2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验中心(室)主任鉴定后,报院(系)、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销帐手续。废品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捐赠必须事先上报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教职工调离、出国(半年或半年以上)、离退休必须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和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出售等)。移交的主要内容有:
  1.使用和保管的仪器设备及附件;
  2.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3.应用软件和操作软件;
  4.实验室内低值器材、各类工具、公用图书资料;
  5.实验室各种箱、柜、门的钥匙;
  6.其它应交接的内容。
  院(系)、校人事部门在核实出国、调离、离退休人员确已办理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有关事宜移交手续后才予办理出国、调离、离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各院(系)、各单位仪器设备账务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账、物、卡核对,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帐账核对,以保证账、物、卡相符和帐账相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固定资产明细帐每年应与财务处核对,以保证帐账相符。
  第十三条 非固定资产、低值资产的物品,分别按易耗品或实验材料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和批量购置仪器设备实行分级论证制,单价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40万元或批量总值在20万元以上,由院(系)、单位主管负责人主持专家论证会,设备主管部门参加。40—200万元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参加。200万元以上由学校主管校长主持。论证会应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