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19浏览次数:3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物资采购、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物资采购、维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基础建设项目,未经招标投标而进行发包的,所签合同或协议学院不予认可,审计部门不予审签,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章  招标投标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物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土建、安装、地基基础、技术改造、土石方工程)监理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面积超过1000平米或经费超过五十万元的,必须到苏州市建筑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在1000平米以下或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组织及职能
第七条  设立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学院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项目监督审计工作组的监督领导下工作。
                              第四章  招标、邀标
第八条  招标人依照规定,在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提出招标项目,经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项目监督审计工作组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简称邀标,是指招标人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对个别特殊工程项目,经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项目监督审计工作组批准,招标人可采用直接邀请若干特定法人或组织经谈判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邀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严格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的规定办理。如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投标,则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且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邀标工作程序
1.发布邀标信息。向被邀标的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好、质量有保证的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2.投标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送交有关资料,否则报名无效。
3.邀标单位的筛选。根据报名有效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及经招标人组织考察后,确定三个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4.投标单位的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送到规定的地点,否则视为废标。
5.做标底。为防止舞弊,做标底选在发放标书前1-2天,由招标人选定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标底编审单位或个人确定标底(工程造价),并将编审的标底封存保密。招标人不得泄露做标底的单位或个人,编审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该标的标底。
6.开标。由招标人按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已经确定的评议办法开标。开标中出现意外情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的意见及时处理。
7.评标。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国家七部计委令第12号》和有关规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要严格按苏建基(2000)11号文件执行。工程项目必须到建设工程有形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办理报建、承发包等有关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后一个月,建设单位必须报告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应及时进行审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书须经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审核,院领导审批盖章后方可为有效,并报市招标办备案。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人将履行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约将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项目支解转让他人。对招标人同意分包他人的项目,发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回避。招标人与投标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四第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情况,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无效。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进行邀标的,或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化整为零的,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具体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的,或收取投标人好处(宴请、礼金、物品等)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平的,中标无效,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按党纪校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投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三万元至十万元的项目,由院务会议参照本办法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领导参照本办法会同后勤部门人员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8日起执行,由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监督审计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