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工程项目立项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1浏览次数:2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立项的管理,避免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作用或效益的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分为基础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基础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第四条  学院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向学院理事会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五条  学院理事会对工程项目建议进行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第六条  学院后勤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中包括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周期、施工和材料等。
                                   第三章  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  维修工程项目是指投资较小的改建、维修改造项目和尽管投资较大,但无需到相关部门申请建设计划的扩建项目。
第八条  十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部门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向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使用功能调整方案、建设地点、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需要投入的资金、资金渠道、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九条  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确该项目的工程地点、建筑面积、主要使用功能调整方案、建设资金、建设周期、施工和材料要求等。
第十条  三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和实际需要向院务会议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申报部门,建设维修的方案,需要投入的资金,资金渠道,预计开工及完成的时间。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对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维修方案,建设周期、施工材料及工期要求等。
第十二条  三万元以下(含三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申报和学院实际需要向分管领导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维修、建设的必要性,申报部门,建设维修方案,需要资金,资金渠道,及开工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并应在建议书上签署意见,并明确该项目维修方案,建议资金,施工材料及工期要求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基础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调整施工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时应参照维修工程项目立项,并报理事会。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议书后勤部门应及时归档,复印件作为资金支付和审计的凭证之一。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遵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资金管理和预决算工作,遵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8日起施行,由维修工程和基础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