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3浏览次数:3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院办学实力,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以上,专用设备8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学院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的配置、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一级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统一监督管理,是学院的一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学院资产安全、完整的第一责任人。其办事机构设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合理配置和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网络,管理和维护学院固定资产软件系统数字化平台。
(四)有效利用存量资产,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处置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决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二级管理机构
  学院有关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
1、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不动产、文体设施不动产、一般设备(含家具、行政用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非教学科研专用的印刷机械、机电图书设备、仪器仪表等其它设备)等。
2、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文体设备(不动产除外)、标本模型等。
3、图书馆:图书音像资料(含纸本书刊及电子资源)
(二)归口部门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本部门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2、负责对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管理,定期与财务处核对金额,并与各资产使用部门核对数量。核对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负责做好日常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配等工作;报批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资产处置事项;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等工作。
4、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三级管理机构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责任人分别是各院级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资产管理规定。
(二)各资产使用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落实到专人负责。
(三)根据有关归口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形态管理,按规定做好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及保障师生员工工作、生活需求,通过购置、投资等方式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购置固定资产。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办学、教学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需符合学院资产购置相关规定,通过相关申报、审批、采购程序,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的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资产处置的批文是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须提交理事会审批;其他设备资产的处置须提交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财务等进行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审核意见,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批,最后送交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正学院【2001】第16号)废除。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颁布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