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21浏览次数:33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或预付货款。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五条  设立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纪监审专员组成,纪监审专员担任组长,在学院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负责编制标书在学院网站公开发布或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该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负责承办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负责办理与中标人的签约手续及合约的履行事宜;

负责招投标项目中产生的标书、纪要、纪录等材料的收集存档。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设备、仪器、大宗物资的采购、基建工程、维修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活动。

采购大件物品单件金额在3万元以下3万元、大宗物资每批金额在5万元以下5万元;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下5万元可采用邀请议标;

采购大件物品单件金额在3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每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苏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规章实施招标。

第七条  超过5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依照苏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在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与相关单位共同拟定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学院不具备招标和评标组织能力的,可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与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

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待报名,按招标公告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于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时,可以采取邀请议标或定向议标方式进行;

邀标应确定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质量保证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送交有关资料和标书,否则视为废标;

为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预测和控制造价,可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标底编审单位确定标底。招标人不得泄露做标底的单位,编审单位不得泄露该标的标底;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视情况列席会议进行释疑,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开标中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或停止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顺序;

定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最终中标人。评定标完成后应填写相关记录,与会全体人员签名。确定中标人后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签定合同。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书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盖章后方为有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签定合同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一定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约将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项目支解转让他人。对招标人同意分包他人的项目,发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全程监管合同执行情况和进行阶段性查验,及时预防合同风险、纠正偏差。

招标后6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时,经招标人同意可采取跟标。由项目单位书面备案后,与中标单位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定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本次招标情况的书面记录,连同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回避。招标人与投标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有关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情况,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无效。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进行邀标的,或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化整为零的,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具体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的,或收取投标人好处宴请、礼金、物品等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平的,中标无效,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按党纪校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