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14浏览次数:16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学办学实力,依据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办学协议和章程,并参照《江苏省省属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人民币800元,专用设备为人民币1000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我院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一般设备、信息化教学专用设备、实验专用设备、以及图书五大类。

房屋及构筑物指学院自有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生活用房、教学活动场所建筑及附属构筑物

一般设备指不属于专用设备的其他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交通运输车辆等。

信息化教学专用设备指学院信息化建设及机房教学专用电子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括多媒体设备、机房专用教学设备、校园网络信息化专用设备等。

实验专用设备指学院教学(不含机房)、科研、实验实训专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含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不含机房)、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图书指学院购置的各类书籍、档案、影像资料及电子图书资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自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建设完工并达到使用状态前的造价计价(包括建造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外购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买价、税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合并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下述方式计价:接受捐赠新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合并计价;无发票的,按市场价值(重置价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合并计价。

自制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院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标准,合理配置资产;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的配置、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一级管理机构

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院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对学院所有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学院资产安全、完整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学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批准二级管理机构制定的各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学院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依法确认学院产权归属关系。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网络,管理和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五)有效利用存量资产,妥善处置闲置资产,保障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处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二级管理机构

学院有关部门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

(一)归口分工如下

1、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房屋及构筑物、一般设备

2信息中心:信息化教学专用设备

3、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实验专用设备

4、图书馆:图书

5、财务处:以价值形态核算和管理学院帐面固定资产总量。

(二)归口部门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定本部门归口分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2、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自用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等行为。

3、对新增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在严把数量、质量关的基础上,及时办理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入库手续,同时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验收审核。财务处应根据相关凭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完成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最终审核。

4建立资产盘点制度。定期资产使用部门核对数量,清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并与财务处核对金额。核对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资产清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

6、做好本部门设备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事项的鉴定和审核报批工作。

7、及时向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三级管理机构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责任人分别是院级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三级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院制定的资产管理规定明确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验收入库、使用和维护保管工作。

(三)及时办理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登记、变动报损和报废等工作实时反映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置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通过申报、审批、采购程序,由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帐务处理,保证账账、帐实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单位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要报废的资产;

(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 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必须履行相关论证及报批程序。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申报、技术鉴定、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批文是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学院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置资产的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苏大文正【2013】12号)亦同时废除。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