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工程项目立项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8浏览次数:16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立项的管理,避免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我院工程项目分为新建工程项目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二章 新建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第三条  学院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向学院理事会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四条  学院理事会对工程项目建议进行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第五条  学院后勤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报批报建,同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中包括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建设周期、施工和材料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是指对已有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后勤部门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实际需要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使用功能调整方案、建设地点、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需要投入的资金、资金渠道、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工程项目建议书。

第九条  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零星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申报和学院实际需要提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请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分管领导应在建议书上签署意见,明确该项目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改变施工设计方案或增加施工工程量而致工程项目概(预)算有重大突破的,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议书及批复等资料,后勤部门应及时归档,作为资金支付和审计的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遵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资金管理和预决算工作,遵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规定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