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按照“切实保障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一线工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现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公务用车是指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学生活动等所提供的交通服务用车,各部门应按照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车。
1.公务用车在保证学院班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学任务用车;
2.学院的重大活动、外事活动、安全保卫及紧急突发情况等保证用车;
3.学院公务用车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部门不得自行联系调用。需要外借车辆时,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联系。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教职员工接送班车;
2.院学生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学生活动用车;
3.学院重大活动、外事活动用车;
4.院领导公务用车;
5.院各部门公务用车;
6.学院公务接待及紧急突发情况用车。
三、公务用车的调派和使用
1.学院教职员工接送班车,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学院规定统一安排;
2.其他各类公务活动用车须按以下要求申请使用:用车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用车要求,统筹安排车辆;如因紧急情况未能在用车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的,用车后须及时补办完整用车手续(补填用车申请单)。
3.用车申请一般须提前三天预约,以保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能够有效调度,保证用车。用车人一般在用车前一天,电话再次与车辆调度员确认用车信息及具体安排。
4.需改变(提前或推迟)用车时间的,应提前三小时通知车辆调度员,在无用车冲突时尽量满足调整。如取消用车计划,则应及时通知车辆调度员取消派车。
5.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补办),完成出车任务后须认真填写派车单(填写用车来回时间、行驶里程和目的地),经用车人签字后交车辆调度员。
6.如学院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由后勤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租借外单位车辆(原则上在苏州大学所属单位范围内租借)。
四、公务用车费用的结算
1.学院车辆的用车结算工作由车辆调度员负责。每个学期末将用车情况通报各部门。
2.外借车辆的费用结算
外借车辆使用结束时,用车部门经手人应在用车单上写明时间、地点、公里数并签名(此单将作为来院结账的原始依据)。
费用结算时车主单位应提交用车单(附本次的过路费、停车费等票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车辆调度员依据外借记录进行初审,再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进行结算(结算标准按照苏大文件的规定执行)。
3.因公务活动使用了私家车,经核实后学院可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以学院到目的地的双程公里数计,给予1.2元/公里的油费补贴,并报销实际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报销流程参照第四条第二点之规定)。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五、其他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与此规定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